您知道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?
发布日期:2019-02-22 作者: 点击:
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GB50223 分为四类,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丙类,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。
2 乙类,6~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9 度时应适当提高 要求;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
3 甲类,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
4 丁类,7~9 度时,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抗震验 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;6 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。
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,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:
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,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
30 年;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,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,且不得少于 30 年。
2 在 90 年代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建造的现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不 宜少于 40 年,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。
3 在 2001 年以后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建造的现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。
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,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(简称 A 类建筑),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 鉴定方法。
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(简称 B 类建筑),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。
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(简称 C 类建筑)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50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。
下列情况下,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:
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。
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。
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。
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。